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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畢業生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辦法,即日起開始申請至112/05/26日止
第1條 為推展本校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水準,鼓勵學生參加體育競賽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並於在學期間有2年以上競賽成績及佐證資料者始可接受推薦提名,由體育室進行初步資格審核。 一、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體育運動競賽者。 二、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獎者。 三、 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運動聯賽獲獎者。 四、 曾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獲獎者。 五、 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獲獎者。 六、 曾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院校以上體育競賽獲獎者。 七、 曾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體育競賽者獲獎者。 八、 參與校隊達三年以上者。 九、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可明列體育優良事蹟表現者。 第3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可經由下列人士推薦提名: 一、 各系、科主任推薦該系、科體育績優同學若干人。 二、 體育教師就全校各系、科中推薦體育績優同學若干人。 三、 代表隊教練推薦每隊最優學生若干人。 四、 課外活動組推薦體育類社團最優幹部若干人。 五、 體育室推薦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同學若干人。 第4條 體育績優學生受推薦者,得由本校體育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核,並依審核結果擇取最優前10名,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第5條 體育績優學生受獎人應為本校應屆畢業生,於每學年畢業典禮時頒發獎狀乙禎、專科部及大學部(含四技)各錄取前五名獲獎者依審查結果另頒發獎金,獎金金額依當年度預算編列。各部入選名額如有缺額,可由其他部別遞補錄取。 第6條 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請以上符合資格的應屆畢業生,即日起至112/05/26止,請將畢業生體育績優獎勵推薦表(如附件)及競賽成績佐證資料,送至體育室邱淑媛 教師收件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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